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及《民法典》根本违约规定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包括对方人身损害和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不合理免责条款侵害他人利益。根据《民法典》563条第4款,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根本违约考虑违约情节和后果,即经济利益无法实现或给付不可能。违反合同关键因素且后果严重可解除合同。违约方不履行债务或违反合同内容,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索要违约金。
法律分析
一、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况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从违约的情节考虑,一方的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构成根本违约。
“不必要”是指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约定的给付,在事实上不可能。基于违约方的过错成为不可能履行时,非违约方虽然可请求赔偿损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违约方就不能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不能及时进行积极补救或降低损失。在合同中,非违约方还要履行对等给付义务,对其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赋予非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2、从违约的后果考虑,单纯的违约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据。
以过错作为判断因素之一的违约后果具有严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应以是否违反合同关键因素,即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实现为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有如果有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还请债务或者违反了相应的合同内容,另一方则可以解除合同,索要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金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结语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和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民法典》合同编还规定了根本违约的情况,当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现目的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违约的情节和后果,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可解除合同,同时索要违约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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