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在我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亦称逐出国境。在中国,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由人民判决并执行。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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