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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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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作为管辖。(二)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管辖。一是一方要求与在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作为管辖。(二)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管辖。一是一方要求与在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在中国进行涉外离婚诉讼,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则上与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也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以对于被告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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