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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婚姻诉讼离婚管辖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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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去哪里办理,去哪个办理(一)去方住所地的人民办理港澳同胞与同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如港澳台胞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居民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二)去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作为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管辖:1、居民一方要求与港澳台胞离婚的案件;2、一方与港澳台胞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港澳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港澳台胞离婚的案件。(三)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的特殊规定根据《关于人民认可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地区有关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二、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怎么办理(一)办理涉及港澳台协议自愿离婚的情况1、需要办理涉港澳台协议自愿离婚的情况港澳同胞与居民协议自愿离婚,要求在办理时,如双方已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妥善处理,应共同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自愿离婚登记。(二)需要办理涉及澳台胞诉讼离婚的情况双方若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或虽能达成协议,但一方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协议自愿离婚事宜,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这一途径。(三)涉港澳台诉讼离婚提供的证据效力相关规定如果涉港澳台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对来自港澳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三、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要准备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办理涉港澳台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胞应提供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资料外,还应提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港澳台胞通行证、身份证。

第2种观点: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受理。以下处理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一)、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居住在、澳门一方向、澳门地区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二)、居住在、澳门一方当事人向、澳门特区起诉离婚的,该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澳门特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协助执行。(三)、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是一方要求与在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凡是内地人民享有管辖权的案件,、澳门特区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人民作出决定。根据《关于人民认可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地区有关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无偿转让给自然人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偿转让给法人,受让方和转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证驾驶拘留属于行政拘留,而不属于刑事拘留。因为对于无证驾驶的拘留是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决定,属于行政管理类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动将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机关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1种观点: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受理。以下处理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一)、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居住在、澳门一方向、澳门地区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二)、居住在、澳门一方当事人向、澳门特区起诉离婚的,该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澳门特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协助执行。(三)、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是一方要求与在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凡是内地人民享有管辖权的案件,、澳门特区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人民作出决定。根据《关于人民认可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地区有关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涉港澳台婚姻离婚诉讼审理送达程序内地人民受理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后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即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审审理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但是送达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人民对居住在、澳门、的一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一般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公告送达一般采用由审理在《》上刊登送达公告的方式进行。需要提醒当事人朋友的是,如果人民作出的一审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应当及时要求审理出具《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以证明该离婚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以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内地,大致流程为: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审理;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人民会对当事人进行再度调解,再次调解如果还未达成一致,则进行宣判。如果是在港澳地区,适用地区法律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第3种观点: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受理。以下处理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一)、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居住在、澳门一方向、澳门地区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二)、居住在、澳门一方当事人向、澳门特区起诉离婚的,该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澳门特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协助执行。(三)、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是一方要求与在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凡是内地人民享有管辖权的案件,、澳门特区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人民作出决定。根据《关于人民认可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地区有关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2种观点: 地区的离婚规定:1、办理涉侨、涉港澳台同胞离婚登记的机关华侨同内地居民之间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时,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办理涉侨、涉港澳台同胞离婚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同时,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同胞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特别提醒:涉侨、涉港澳台同胞协议离婚的,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涉侨、涉港澳台同胞协议离婚的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3种观点: 涉港澳台离婚的管辖1、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原则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2、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的,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提出离婚诉讼。3、夫妻双方都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离婚。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来都到港澳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可由当事人原结婚登记地、原婚姻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受理。最高人民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发生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4年7月14日)你院1984年2月9日〔84〕粤法民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可否按我院1983年11月28日〔83〕法研字第26号《印发<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内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申办离婚之规定办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所指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办理离婚的办法,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故不宜直接引用此规定。但港澳同胞和华侨同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可以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按司法部1981年4月29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82年2月20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经我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八、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澳门以离婚诉讼须由结婚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者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可以受理。

第1种观点: 内地人民受理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后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即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审审理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但是送达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人民对居住在、澳门、的一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一般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公告送达一般采用由审理在《》上刊登送达公告的方式进行。需要提醒当事人朋友的是,如果人民作出的一审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应当及时要求审理出具《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以证明该离婚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以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一、配偶失踪了想离婚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就是说,配偶失踪可以直接向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二、起诉离婚后多久能拿到传票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所以,起诉离婚,一般被告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收到传票。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立案后应该先传唤被告,通知被告后才会通知原告,也就是说先是电话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则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如果还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最后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采用登报的方式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2种观点: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使用一般地域管辖,诉讼因素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项引起纠纷的诉讼统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此类案件的管辖规定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别法则按特别法处理。一、破产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新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上述两个条款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这一法律事件,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确定的影响。其中,第20条明确破产申请受理不改变既有程序管辖的原则。既有程序的管辖由立案受理相关争议的或仲裁机构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确定,破产申请受理仅产生中止既有程序进行的效力:即在破产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既有程序继续审理。从条款的措辞来看,第21条的内容相当简单,但其确立了后发民事诉讼由破产集中管辖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讲,破产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因此,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与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破产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后发民事诉讼,破产的管辖权将优先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管辖权的。具体的讲,破产对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集中管辖,将不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约束,同样也不再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同时,从破产集中管辖在于促进司法统一并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出发,我们认为也必须破产以指定管辖方式转移其对后发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利。二、装饰装修合同是不是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两类:一类是国内案件的专属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则是:因三资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三、涉台离婚案件要怎样办理同胞与同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居民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作为管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3种观点: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受理。以下处理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一)、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居住在、澳门一方向、澳门地区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二)、居住在、澳门一方当事人向、澳门特区起诉离婚的,该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澳门特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协助执行。(三)、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是一方要求与在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和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凡是内地人民享有管辖权的案件,、澳门特区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人民作出决定。根据《关于人民认可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地区有关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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